Google
      
发新话题
打印

探寻中国古代的命价

本主题由 dadi 于 2008-4-13 16:18 提升

探寻中国古代的命价

之一

命价问题
  清朝咸丰九年(1859年)九月十八日上午,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,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,摘抄对话记录如下:

  皇上问:“械斗是何情形?”
  张答:“……大姓欺凌小姓,而小姓不甘被欺,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。”
  皇上问:“地方官不往弹压么?”
  张答:“臣前过惠安时,见械斗方起,部伍亦甚整齐。大姓红旗,小姓白旗,枪炮刀矛,器械具备。闻金而进,见火而退。当其斗酣时,官即禁谕,概不遵依。……”
  皇上问:“杀伤后便如何完结?”
  张答:“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,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,除相抵外,照数需索命价,互讼到官……”
  皇上问:“命价每名若干?”
  张答:“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,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。”

 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“命价”一词。作者还给出了准确价格:三十洋元(西班牙银元)。十九世纪50年代,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二点四洋元,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一千八百斤大米,不过两千元人民币。

 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。所谓生命无价,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,并不符合历史事实。人命是有行情的,天子还打听行情呢。

 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,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: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,人都死了,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?不过,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,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。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。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,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,在这个意义上,死于艾滋病的人,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。他的生命的价格,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,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。

 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,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,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,两者余缺相对,变化纷呈。

官价
 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,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,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。

  清朝雍正十二年(1734年),户部(财政部)和刑部(近似司法部)奏请皇帝批准,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:三品以上官,银一万二千两;四品官,银五千两;五六品官,四千两;七品以下和进士、举人,二千五百两;贡生、监生二千两;平人一千二百两。

 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,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,包括年纪、性别、官员身份、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。《大明律•名例》规定,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。在《大明律》制订时,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,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。

  从数字上看,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。实际上,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,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。另外,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,人们的支付能力强,性命也应该贵一些。最后,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,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命价,福建民间开出的三十洋元,只能兑换二十一两白银。

 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。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:“杀人偿马牛三十。”再往前追,汉惠帝时期,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。性命可赎,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。司马迁若家境富饶,就可以免受宫刑,奈何“家贫,财赂不足以自赎”。

 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,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。《尚书•舜典》中便有了“金作赎刑”的说法。所赎之刑,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,但要满足“罪疑”的条件———断罪有可疑之处。

  1533年,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,双方谈妥,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,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。这间囚室长约7米,宽约5米,据说堆积了黄金13000多磅,白银26000磅。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。顺便说一句,皮萨罗得到金银后,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,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。这是一锤子买卖,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。

 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?在当代人看来,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么?这要看怎么说。一、二品贪官犯了死罪,法定赎金是一万二千两银子,如果坚持“与民同罪”,一千二百两银子即可赎命,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?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,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一万两,够他们赎八条命了。反过来,寻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两银子,也要一万二千两赎金,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。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,支付意愿也不同,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。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,买不买听凭自愿,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,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。

  实际上,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。同样死于交通事故,在现实操作中,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。美国的价差也不小。“9•11”事件后,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: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,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五十万美元的赔偿。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,他的遗孀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四百三十万美元。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,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。但是话又说回来,真要修改了,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,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?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美元,纳税额也非常高,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。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四百三十万美元,纳税人又会有意见: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走算了。

之二

买命计算
  最典型的买命,即以钱换命,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。关于这套规矩及其术语,蔡少卿先生在《民国时期的土匪》中写道:

 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,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,这种行为就叫做“请观音”。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,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,称之为“拉肥猪”。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,就叫“抱童子”。

  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,由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,是有所不同的。在绑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,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,那就是一种特殊的“快票”,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。如隔夜再赎,婆家就不要了。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,索价比较低。赎票除用现金外,鸦片、粮食、武器、马匹等均可抵偿。

  土匪勒赎票价的高低,没有统一的规定,主要根据被绑架者家庭的殷实状况,同时也随时间地点之不同而有所变化。据民国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:“山东土匪抢架勒赎,动辄数万元,少亦数百元”(陆军部档1011,2,269)。这个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。

  《时报》载,1917年,“濮县盐商姜振卿,因事赴聊,半途为匪架去,声称赎资六万元”。(《时报》1917年9月14日)

  同年,山东土匪毛思忠攻陷曹县,架走绅民杨希儒等3家6人,各家属邀公民李翔臣为代表,赴毛思忠处求情。毛思忠云:“汝来义气可钦,看汝之面,减去一万元。回籍后速备军费二万元送来,即放六人去也。”(《时报》,1917年9月11日)

  山东土匪的绑架勒赎,后来发展为四处抢掠,逢人即绑时,票价就降为“三百元、百余元、十元即可,甚至无钱可缴者用鸡子一百个亦可赎票”。(《时报》1923年9月1日)

  河南土匪绑票勒赎的情况,与山东土匪相似,“从前只拉富户,今则不论贫富,逢人便拉”(同上)。洛阳地方的土匪竟扬言:“贫富都要,不值一双鞋,亦值一盒纸烟。”(《时报》1927年7月31日)

  1927年,洛阳城曾多次发生土匪绑架小商菜贩、城市贫民的案件。某日,“城中郭某,使子出城,负粮一斗,归至关盐店地方,遇匪四人,欲架子去。郭子言:我家贫,架去亦不值钱,若要肩上麦,可以相赠。匪不听,必强之去,时方午,郭子呼救,匪情急,乃乱刀将郭子砍死”(同上)。

  绑票术语,除了上述之外,还有吊羊、接财神、请猪头、养鹅生蛋、肉票、架票、绑票、新票、彩票(富人)、当票(穷人)、土票(农民)、花票(女人)、水头(票价)、压水(说票者)、叫票(讲票价)、领票(赎回肉票)、看票(看守人质)、票房(拘留肉票之处)、票房头(管票房的头目)、叶子(肉票)、叶子官(看管肉票的头目)、滤叶子(审问拷打肉票)、撕票(杀人质)等。

  1932年9月,两个英国人,医生的女儿廷可·波利和一家英国洋行的雇员,在辽河边上的牛庄被中国土匪绑票。土匪为这两张洋票开出了天价。

  下边是土匪写给人质父亲的信:

  “第一封信想必已经收到,但数天来何故迟迟不复?波利女士的赎金为七十万大洋,科克伦先生为六十万大洋,外加一百枝步枪、三万发子弹、两百盎司上等烟土、五十码黑缎、一百只金戒指、三十只金手表、两挺重机枪、五万发子弹、四枝毛瑟枪、一百二十把左轮手枪、一百二十枝来福枪并配子弹。倘若一个星期内不予答复,就割下波利女士和科克伦先生的耳朵奉上。倘两个星期内不见答复,就毙了他俩。万勿以为我等心慈手软,仅危言耸听而已。不照此办理,定然说到做到。”

  信里还提到,如果日本人一周内撤出满洲,他们就无条件地交还洋票。

  价格如此巨大,就连印加国王的命价都不及此数,但土匪硬是开出来了。对此,绑匪北霸天和波利有一段对话:

  波利说:“我俩都是小人物,你怎么老是看好我们值一大笔钱,肯掏钱救我俩的只有我父亲,可是他的钱根本就不多。”
  “你们政府会掏钱的。”他肯定地说。
  “不,不会的。他们为什么要掏钱?假如你们中谁被绑架了,你们的中央政府会为了他出大把大把的钱吗?当然不会,你心里一定很清楚,对政府来说,你我都算不了什么。”
  “那么让日本人掏钱,他们有责任,就该负担这笔钱。”

  波利转过脸去,不耐烦地耸耸肩。关于赎金的争论,每次谈到这里就卡住了。随你怎么解释,北霸天总认为日本人应该、能够而且愿意为他俩出钱的。

  离奇的是,后来日本人确实掏钱了,他们出面谈判,达成了协议。1932年10月20日,日本人用马车拉着两个红色的大箱子,装了崭新的票子,从中国土匪手里赎回了英国人质。这就意味着,中国土匪看得比较准,比英国人质更清楚地认清了形势,算清了利害。

  据说,由于人质危机,英国海军开进了中国内河,威胁日本说:如果他们不解决此事,英国就要自己解决。这样一来,英国人质的生死就成为英国介入满洲、干预日本统治的借口。日本人不能让这个借口成立,英国的介入对他们巩固自己的统治太不利了,于是,两害相权取其轻,只好向土匪付了成箱子的钱。在这里,英国人质的命价,取决于日本人肯花多少钱避免英国军队介入所造成的麻烦。

之三

卖命的计算
  同样是以命换钱,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。

  低水平的马贼,拦路抢劫,打家劫舍,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,这是性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,属于破坏性比较强的低级阶段。高水平的马贼,发下通知(飞叶子),立下规矩,坐等人家纳贡交费,与官府收税相似。此时,性命换来的乃是一种制度,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较小的高级阶段。

  《关东马贼》介绍说,专有一种“吃票”的土匪,一般不抢劫、不绑票,依仗雄厚的武力,在交通要隘、商旅必经的道口、山货下山必经的山门河口等地方设立关卡,对货主、商旅的货物提成。他们常在一个地方坐等吃票,或季节性派出喽临时设卡吃票。反抗者、逃避者、报官者命运难卜。

  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,东北东部、东南部开放,采参的、放山的、打猎的、淘金的、采药的、放排的多得很。匪帮在路口、旅店、客栈、车铺、赌场、妓院、货栈、车站、码头、渡口等要隘地方设下暗卡、底线、坐线,经过者必须被吃。一般而言,吃票少则一成,最高三成。

  可以想象,只要能够坐吃,土匪就不会辛辛苦苦地冒险抢劫。问题在于,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,多年的苦心经营,拉好保护网,布下侦查网,铲平反抗者,赶走竞争者,吃票制度才能有效建立。不过,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,既得利益集团只需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,不必再刀刃见血地苦干。那时,有能力抢劫却不必抢劫,甚至还要禁止抢劫。而处于低级阶段的土匪,只能靠抢劫为生,被迫过着刀头舔血的日子。如此一比,高下立见。

  海盗的情况也是如此。清朝乾隆嘉庆年间(1790—1810年),经过几代人的潜伏发展,华南海盗进入了鼎盛时期。穆黛安在《华南海盗(1790—1810)》第五章中介绍了“海盗的进账”,总共开列了四条财路。抢劫和绑票属于临时性收入,是海盗早期收入的主要来源,征收税费则可以带来稳定的高收入,是海盗鼎盛时期的主要收入方式。

  海盗能够向海面上的各种船只征收保护费,表明其势力达到了顶峰。无论商人、船主、舵手和渔民要把船驶往何方,都必须向海盗购买保险。他们按规定交付钱款之后(有“号税”、“港规”、“洋税”和“勒税”诸种名目),便得到海盗首领签字的路条执照。

  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购买临时的特许执照,但是一般来说,这些保护费是按年征收的。保护费很是昂贵,有些地方,商船按其货物价值交纳银钱,每个航次所交费用在50至500元洋银之间。在另一些地方,一艘远洋商船离港出海时要交400西班牙银元,返回时要交800元。家底殷实的船主单程一次便要交几千两银子的事也并非鲜见。

  收费保险制在广东西部发展得十分完备。到1803年时,广州以西的贸易,无处不在海盗的保护之下。一年后,他们又将其势力扩张至珠江三角洲,有70艘大船在澳门附近岛屿长期驻扎,每天都有船出海拦截往东航行而未交保险费的船只。到1806年时,这一带所有船只都难以自保,很少有船胆敢未获海盗许可而自行出海。

  海盗首领对执行保护者和被保护者双方达成的协议十分严格认真,或者说,在整个海盗联盟内都很重视这一点。当海盗进行海上拦截时,被拦截者只要出示缴费证明即可放行。如果违反这一规定,海盗首领会断然下令部属对受害者进行补偿。有一次,一位海盗头目误劫了一艘受保护的渔船,大盗首不仅命令他将船归还原主,还勒令他为这一错误向船主赔偿500西班牙银元。

  转述至此,我已经感到界限模糊了。百姓服输认账之后,海盗与执行高税率政策的官府到底有什么区别?似乎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。对民众来说,无论向谁交纳税费,反正都没有选择权和退出权。如同对海盗制定的税率没有发言权一样,民众对官府的政策也没有发言权。明清两代,官府都实行过极其严厉的海禁政策,其作用相当于百分之百的高税率,他们并没让老百姓投票表决。这时候,到底谁比谁好呢?我不知道。在聘请护航者的时候也存在这个问题,海盗的安全服务似乎比官家水师更可靠,因此,一旦有了选择空间,民间竟选择了海盗。

  在讨论卖命问题时,我们没有提及社会环境。至少有两点环境因素,不提出来便有失公正。

  一是地主的租子太重,搜刮太狠。假如农民都是自耕农,免了租子,就不至于去当土匪。不过,要求地主不利用争夺佃权的形式取利,又有些不近情理。大概土改或土地革命的合理性就在这里。

  二是政府失职。按照正式规定,遭遇灾荒,农民去县衙门报告灾情,不仅可以免税,还可以获得救济。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不作为的官府。不肯或不能掏钱护住血线,任凭匮乏突破生死边界,制造出“要钱没有,要命有一条”的庞大群体,然后再耗费大笔军费剿匪杀人,这正是我们中国人非常熟悉却又徒唤奈何的官府惯伎。

  据《东方》杂志第30卷第1号报道,1934年旱灾之后的苏浙地区,灾民无米充饥,便纷纷拥往富户商家抢米。他们所用的办法,有的是和平的“坐食”,有的是暴动。仅浙江一省,发生较大规模抢米骚动的就有嘉兴、海宁、桐乡、长兴、临安、萧山、嘉善等县。

  农民的闹荒,不但表现在抢米分粮方面,而且表现为焚屋焚仓、抗租抗官,待到政府将他们视为“匪”而大肆镇压时,他们中的许多人便背井离乡,甚或真的沦为匪寇了。

  由此可见,在临时土匪和平民之间,还存在闹荒这样一种过渡状态。闹荒有比较明显的道德合理性。任何产权安排,任何权利设置,任何法律规定,如果大规模地漠视人命,漠视人类之生存底线,恐怕都难免遭到血的报应,为这种制度辩护也难以令人心服。  

TOP

发新话题